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切实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整顿行业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健康发展”做好2022年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财会〔2022〕4 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总部机构,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总部机构年度报备申报资料信息应包含总部机构本部及所有分支机构的资料信息。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现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甬财会〔2021〕173号),全面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方式由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一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二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如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三是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与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审批,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告。四是及时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修改完善审批服务指南,确保改革举措全面落地。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是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
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2021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2年5月30日前报送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