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时规范报送权益性投资情况表的通知 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要求,稳妥做好杭州湾新区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前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请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管理员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二、2022年1月1日之后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三、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将按照公告要求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四、权益性投资情况报送资料表参见附件,各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按填报说明规范填报,并同时上报电子稿和纸质稿,其中纸质稿需加盖公章。 以上,请相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互告知并及时上报资料,谢谢配合。 联系电话:0574-82353682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 2022年1月11日 附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doc 2.宁波市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情况报送资料表(仅适用于宁波地区).xls
【问题】 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填报常见问答 1、我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但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仍需要填报《权益性投资表》吗? 答:《权益性投资表》适用于企业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获得或者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企业即使在报告年度内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也应反映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因此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一般均应填报《权益性投资表》。 2、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每月“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应按什么口径填列? 答:“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应按当月《资产负债表》月初月末平均值填列,即(月初值+月末值)÷2。 3、“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是否等于“所有者权益金额”? 答:不一定。若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若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若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例如,A企业3月份账载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资本公积为300万元,则当月的平均权益投资金额为1100万元。 4、我公司在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作出了利润分配决定,但实际未支付股息红利,是否需要填报“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 答:需要。本项应填报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情况。因此,企业已作决定但未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也应在本项填列。 5、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的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是否应与企业申报的“股息红利所得”性质的非居民源泉扣缴申报金额一致? 答:不一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按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确认,与实际支付扣缴税款的时间点存在差异,导致两者金额可能不一致。 6、《权益性投资表》中包括分配给“非关联方股东”的股息、红利,“非关联方股东”是指哪些股东? 答:根据42号公告关联关系的判定,股权关联要求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才构成股权关联关系。因此《权益性投资表》中“非关联方股东”是指直接持股比例不足25%,且不满足其他关联关系判定条件的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