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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第三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2020-09-27 16:4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财综〔2020〕3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现追加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第三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具体项目和金额见附件),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市、县(市)收入列2020年“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根据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具体适用范围按照浙财建〔2020〕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资金分配结果于9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表式详见浙财建〔2020〕70号文件附件8)。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进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详见浙财建〔2020〕70号文件附件6)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第三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第三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地 区

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

 

全  省

756

杭州市

409.8

1

杭州市本级小计

371.7

 

其中:杭州市本级

335.2

 

萧山区

4.6

 

余杭区

6.3

 

富阳区

7.6

 

临安区

18

2

桐庐县

8.6

3

建德市

6.7

4

淳安县

22.8

温州市

16.2

1

温州市本级

9.3

2

乐清市

2.9

3

瑞安市

1.4

4

文成县

2.6

嘉兴市

39.3

1

桐乡市

10

2

海盐县

29.3

湖州市

20.7

1

湖州市本级

7.2

2

安吉县

9.20

3

长兴县

4.30

绍兴市

3.90

1

嵊州市

3.90

金华市

96.3

1

金华市本级

7.9

2

兰溪市

1.50

3

义乌市

12.20

4

浦江县

3.10

5

武义县

71.60

舟山市

57.3

1

舟山市本级

53.2

2

岱山县

1.80

3

嵊泗县

2.30

台州市

34.3

1

台州市本级

20.6

2

临海市

6.5

3

三门县

4.6

4

天台县

2.6

衢州市

44

1

衢州市本级

21.8

2

江山市

3.7

3

龙游县

5.7

4

常山县

9.2

5

开化县

3.6

丽水市

34.2

1

丽水市本级

3.6

2

龙泉市

5.5

3

青田县

8.2

4

云和县

0.5

5

庆元县

0.7

6

缙云县

1.7

7

遂昌县

10

8

松阳县

2.6

9

景宁县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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