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减免保证,减少供应企业资金占用。免收投标保证金,将履约保证金降到采购合同金额的5%以内,供应商可通过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可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获得采购单位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2020年1—7月累计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5290万元。推进项目采购全流程电子化,2020年1—7月免收投标工本费316万元。
二是明确合理支付,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明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强制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不得约定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预留质量保证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三是明确信用融资,优化采购金融服务模式。创新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在招标文件明确融资条款和相关链接,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政采贷”服务条件,中小企业能够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取得优于一般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信用融资贷款,切实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2020年1—7月,累计开展信用融资1528万元。
四是明确政府首购,鼓励优先采购创新产品。落实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产品,优先通过制造(精品)馆进行采购,全面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金额和比例,支持企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