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 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位会计领军(含后备)人才:
为加强我省各级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提高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和使用的针对性,浙江省财政厅下发了《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会〔2018〕2号),同时开发了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并已正式上线。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各级会计领军人才相关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在浙工作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全省各级会计领军(含后备)人才。
二、时间安排
在浙工作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省会计领军人才信息首次录入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
全省其他各级会计领军人才信息首次录入截止时间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确定,但不迟于2018年12月31日。
以后年度所有会计领军人才信息有变动的或新增的,录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底止。
三、填报方式
全省各级会计领军人才(含后备)登录“浙江会计之家”网站(网址:http://kjzj.czt.zj.gov.cn),点击“会计领军人才”页面,进入“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填报,上传佐证材料。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操作说明(操作说明挂在该系统首页)。
四、管理权限
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其中:在浙工作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省会计领军(含后备)人才信息采集工作由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各市、县(市、区)会计领军(含后备)人才信息采集工作由举办地财政局会计处(科)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领军(含后备)人才上报信息的审核,审核重点是上传的佐证明材料与填报的信息是否对应。
对未及时上报相应信息的会计领军(含后备)人才,应做好催报工作。对经催报后仍不上报的会计领军人才将不纳入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后续管理及服务;不上报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会直接影响培训期间的考核评价。
五、外省调入人员信息采集
外省会计领军人才调入我省工作的,可申请列入同级会计领军人才后续管理,申请材料及认定程序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外省国家级领军人才调入浙江工作的,直接联系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0571-87058442),符合条件的纳入后续管理。其他申请浙江省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后续管理的,应填列《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外省调入情况表》(详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原会计领军人才毕业(结业或荣誉)证明、原会计领军班招生文件、其他工作业绩、学术能力等证明材料,报单位所在市财政局会计处,再由各市财政局会计处报省财政厅会计处认定。认定结果由省财政厅会计处通知相关市财政局会计处和申请者本人。
已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过实名账户的,直接用该账户及密码登录系统;未注册过实名账户的,需先注册后再登录系统。
附件: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外省调入情况表
抄送:浙江财经大学。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