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浙江会计 > 浙江财税法规 > 正文

浙注协[2020]24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4-11 18: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注协[2020]24号        2020-4-3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已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4月3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以下简称“行业关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行业帮扶机制,切实帮助解决业内从业人员的特殊困难,营造和谐关爱、健康向上的行业人文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关爱基金来源为省注协会费收入。每年年初按上年会费收入3-5%的比例计提行业关爱基金,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划转关爱基金专户。

  第三条 行业关爱基金的具体用途可分为三方面:用于帮扶因疾病、事故等重大变故导致家庭困难确需救助和其他需要慰问的行业从业人员(省、市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可酌情参照);承办行业人文关怀类相关专题讲座和活动的执业机构经费补助(不含继续教育培训);慰问在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中的行业典型人物和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第四条 关爱基金的主要救助和慰问对象:符合关爱基金补助和慰问条件的从业人员、直系亲属和相关执业机构。

  第五条 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建立健全与省注协行业关爱基金相配套的关爱基金,共同打造全行业互帮互助、真心关爱的帮扶体系。

  第二章 行业关爱基金管理

  第六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行业关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由省行业工会负责)。

  第七条 省注协开设行业关爱基金专账,用于基金筹集和有关款项支出,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如当年度有节余的,则滚动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条 省注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以通过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个人或机构,一经查实将责令其退回所补资金,并视情节予以失信通报。

  第三章 行业关爱基金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行业关爱基金。

  (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重大疾病主要指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正常工作生活的危及生命的病例(医保支付以外,自费数额在人民币贰万元以上的)。关爱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每人次贰万元;

  (二)因其他重大意外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情形。重大意外主要指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重大交通、自然灾害等变故的,(除保险理赔外,自理费用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上),关爱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人次叁万元。

  第十条 配合承办省注协人文关怀类专题讲座和活动的执业机构,根据其对专题讲座和活动组织管理工作的服务情况,按当期其他执业机构实际参加人数给予经费补助(不超过200元/人·场)。

  第十一条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在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中涌现的行业典型人物和参与救助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进行慰问(额度不超过2000元/人·家)。

  第十二条 其他确需行业慰问、关爱的情形,按不高于1000元标准确定(不含省、市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四章 行业关爱基金的申请及发放

  第十三条 行业关爱基金的申请和发放采取“一事一报、会议审查”方式。(一)申领对象为个人的,由本人向其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并报市注协审核后,提请省注协复核;(二)申领对象为机构的,由机构直接向省注协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省行业工会对申请资料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经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行业关爱基金申请的相关材料:1、《行业关爱基金申请表》;2、申请者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工商登记证书等);3、医院疾病诊断书或残疾鉴定报告;4、相关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证明;5、医疗费用结算单;6、专题讲座和活动总结材料等。

  第十六条 申请者因同一原因只申报一次行业关爱基金。

  第十七条 关爱基金的发放应做到事实清楚、结报及时;财务人员应及时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同时省行业工会建立关爱基金发放台账和资料保存,详细登记每一笔关爱基金的发放情况,包括发放日期、申请者情况、发放基金数额等信息,并由申领者签字确认。

  第五章 行业关爱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业关爱基金定期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十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定期将行业关爱基金的管理发放情况向省注协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