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浙江会计 > 浙江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内容

2020-02-07 09:3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内容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只要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即可。因疫情的爆发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发生较大损失的,需要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作出承诺,无需再提供其他资料。

  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可以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申报征收模块网上提出申请: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也可通过邮递将纸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寄到户管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可在宁波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申报征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下载。为更好地做好缓缴税款申请办理工作,请纳税人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特别提醒纳税人的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税收征收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相关规定的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缓缴,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征收期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按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