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局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精神,减少实体办税,提倡“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尽量选择通过非接触方式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备案、证明事项实行网上办理,相关纸质资料延后提供。
二、对四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采取相关纸质资料邮寄送达的方式。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