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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致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2019-10-04 08:5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致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文件,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您及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正确办理增值税涉税事项,充分享受税制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的退税率进行相应调整。

  (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原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五)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开票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需尽早升级。为了不影响您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开具发票,请尽快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工作。

  (二)开具原税率发票可手工选择。2019年4月1日起,新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调整后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有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申报注意事项

  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调整后的申报表13%、9%栏次对应填写,申报缴税。同时《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不再填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新政的详细内容,我们通过宁波税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进行发布公告。如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由衷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宁波税务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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