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 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9-4-18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8439 联系人:汤春莲 电子邮箱:tangchunl_sczt@zj.gov.cn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持续深化财政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向“办得快”“办得好”发展,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再次精减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具体如下: 一、凡在我省申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上报年度报备材料的,均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的办事指南,下载浙江省自行设计的各类空白表格,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信息并上传相关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现行的3项减少到2项,即:1.浙江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审批时限由现行的5个工作日压缩到4个工作日。 其中《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三、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材料由现行的2项减少到1项,即: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备材料的审核。 其中《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规定应报送材料中的“(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17年3月17日发布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17〕9号),2018年11月5日发布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及报备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8〕4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