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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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3日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的授权,结合我省人均耕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一、基本税额标准
(一)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等市本级和义乌市,耕地为6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50元/平方米。
(二)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等市本级和建德市、象山县、宁海县、余姚市、慈溪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瑞安市、乐清市、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新昌县、诸暨市、嵊州市、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耕地为5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45元/平方米。
(三)桐庐县、淳安县、嘉善县、海盐县、长兴县、安吉县、武义县、浦江县、常山县、龙游县、江山市、开化县、岱山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青田县、缙云县、龙泉市,耕地为4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35元/平方米。
(四)嵊泗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云和县、遂昌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县,耕地为3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25元/平方米。
上述非耕地是指除属性为耕地之外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150%征收。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2018年12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关于由省级政府提出全省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要求,我们在广泛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方案”)。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额修改调整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
这次修改主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一是落实《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授权,明确各市(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保障新税法的顺利实施;二是为鼓励利用非耕地进行项目建设,对占用耕地与非耕地在适用税额标准上有所区别;三是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小幅度的调整提高,以体现对耕地加大保护力度,同时避免出现产生拉动社会投资成本过快上涨的问题。
二、修改说明
(一)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前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依据2018年浙江省耕地统计信息和户籍人口数(2017年12月31日数据),新方案按经济发展情况及人均耕地面积将原先的4档税额(每平方米50元、45元、35元、25元)调整为新4档基本税额标准(每平方米60元、50元、40元、30元)。其中,对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在原第一档税额基础上增加10元/平方米,其他地区属于原第二至第四档税额的各提高5元/平方米。新方案的4档基本税额标准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各市(县)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的确定主要参照下表因素。
基本税额标准(元/平方米)需同时满足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60 |
50 |
40 |
30 |
连续两年生产总值(亿元) |
≥ 1000 |
≥ 300 |
≥ 100 |
< 100 |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
≤ 0.5 |
≤ 1 |
≤ 2 |
≤ 2 |
注:2018年的相关数据正在统计核实中,因此生产总值采用2016年和2017年的数据、人均耕地面积采用2017年数据。
(二)适当降低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为鼓励利用上述农用地(以下简称“非耕地”)从事非农项目建设,对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比占用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作适当降低,其中,第一档降低10元/平方米,第二档至第四档分别降低5元/平方米(即对占用非耕地的,保持原税负水平不变,此次不作调整)。新方案关于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新拟的我省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基本税额标准(元/平方米)土地类型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新方案 |
耕地 |
60 |
50 |
40 |
30 |
非耕地 |
50 |
45 |
35 |
25 |
原税额 |
耕地
非耕地 |
50 |
45 |
35 |
25 |
(三)调整的合理性
本次小幅度调整提高全省的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遵循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税负适当调整,各市(县)适用的耕地占用税额均在《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二是我省耕地稀缺,全省人均耕地数仅为0.598亩(2017年),耕地复垦成本逐年攀升,大部分市(县)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按《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的上限设定。三是适当降低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鼓励和引导非农建设项目更多地利用非耕地,体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使耕地占用税政策更有针对性、精确性(据我们了解,在已公布《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省份中,天津市对非耕地适用税额按耕地适用税额70%征收;江苏省对林地适用税额按耕地适用税额80%征收、其他类型农用地适用税额按耕地适用税额50%征收)。
经测算,我省耕地占用税新方案中占用耕地的平均税额为45.1元/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平均税额为39.6元/平方米,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平均水平不得低于30元/平方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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