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项目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项目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项目物资部要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最大限度的抵扣进项税额。
(1)对现有的物资供应商进行梳理,确定供应商的纳税身份(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优先与一般纳税人合作并确定采购定价原则。如必须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要考虑到调整定价原则。
(2)物资供应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针对供方开据的税务发票条款和相应的经济条款。例如,规定2015年之前供方可开具普通税务发票,但是2015年建筑行业施行“营改增”之后供方必须开据具有抵扣进项税额功能的专用增值税发票。
(3)对正在合作的或潜在的物资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引导,让其尽快注册成公司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4)在建项目物资部人员要在思想上积极主动地应对“营改增”,并做好宣传工作,在本级组织上做好保障成立应对小组,在概念上提前认知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在建项目物资业务措施
钢材、水泥
钢材、水泥在建筑成本中有较大占比,在采购中本身应可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在实际工作中,取得假发票的可能性较大。“营改增”后,用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后果会非常严重。故须加强发票的检查力度,将物流、票流、资金流统一起来,减少风险。
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其采购的水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各项目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可采用由项目自购水泥委托加工的方式,将税率较高的水泥用于自身的进项抵扣,减少税率较低的商品混凝土的进项抵扣。
砂石等材料&辅助材料
工程建设的材料有的由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无增值税发票,还有的是农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卖,甚至发票也提供不了,更无法抵扣。对这些材料的采购和处理,项目应尽量和可以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合作。确实无法取得对方发票时,可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抵扣。
周转材料
由于“营改增”后周转材料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在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之内。故租赁费用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充分利用17%的进项税抵扣增值税。同时,公司物资部正考虑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增加自行采购周转材料的比例。
集中材料采购管理及材料运输管理
“营改增”后,项目应尽量避免为降低成本而选择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现象。企业目前推行的材料集中采购,既能保证材料质量,又能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由于材料供应商的增值税可抵扣率为17%,而运输业的增值税可抵扣率为11%,因此,工程建设的材料应尽量选择由材料供应商运输,并由其开具的发票包括运费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