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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营改增执行口径(6.27)

2016-07-20 16:23     来源:福建国税     

  1.原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如何申报

  答:对2016年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5月1日后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6年核定执行的营业额作为不含税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兼营2016年5月1日前已属国税机关管征的应税项目的,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不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时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开具利息和管理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取得该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如果出租方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则承租方取得利息和管理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4.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业务招待费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5. 我公司有一栋房产,已经办理了出租和销售试点实施前取得的不动产简易计税的备案,目前尚未出售也未出租,现拟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发生的不动产修缮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我公司有一套房产是4月30前取得的,5月1日以后进行改扩建,取得的进项可否抵扣

  答: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动产改建,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纳税人将该房产部分用于销售或出租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改建的进项属于兼用根据文件规定无需转出;如果不动产全部用于销售或出租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么需要按规定进行转出。

  7、我公司系一般纳税人,有一栋办公楼,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已办理简易征收备案手续,取得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水电用于承租方的部分,应按转售水电即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取得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8.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适用劳务派遣服务政策吗

  答:根据财税(2016)68号文,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9.开具出口发票,选择正确的分类编码之后只有零税率可以选择,无法选择免税开票

  答:选择正确的分类编码,按照零税率开具。

  10.物业公司办理车辆通行卡收取的工本费需要缴税么按照销售货物还是销售服务

  答:属于兼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

  11. 外贸出口企业,认证的所有进项都是用于退税的,显示在待抵扣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是否需要填写

  答:不需要。

  12.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在七月申报期申报前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了税款,那么这笔税款在七月申报六月所属期税款的时候,是否可以进行抵减

  答:如果预缴的税款所属期为六月份的税款,可以在申报所属期六月份税款时进行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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