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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南、申报案例

2016-05-16 15:33     来源:山东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为便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准确、快捷的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一、新申报表启用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7月1日起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本表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本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共用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填写本表。
  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技术维护费以及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需填报本表。
  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本表。
  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重点事项说明
  (一)仅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没有“应货物及劳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下称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目,“货物及劳务”栏目不需填报。
  1.主表第1栏“(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主表第4栏“(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二)既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又有“货物和劳务”的混业经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并按表内、表间关系在申报表各栏次填写。
  (三)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其他减免税销售额应等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7栏第1列-第8栏第1列。
  (四)主表第15栏“(五)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的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应等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8栏第1列。
  (五)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减税项目”第1栏第4列数据一致。
  (六)主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的增值税额。
  四、特别说明
  本指南仅针对我省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进行了说明。申报资料填报的详细说明请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或登录山东国税网站查询有关内容(www.sd-n-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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