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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营改增政策的温馨提示

2016-04-28 11:22     来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尊敬的广大纳税人: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二手房维持5%的税率和优惠政策不变。以一套计税价100万元的房子为例,需要交营业税款5万元 ,营改增后,实际只需要交增值税款47600元,少交税款2400元,税收负担从5%下降至4.76%,降低0.24%。所以,5月1日后二手房交易税负不会增加,而且是略有降低。请广大纳税人不要轻信谣言,以免影响您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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