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办税指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国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指引如下。
一、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一)属于地税局独管户的试点纳税人,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
②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1份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④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⑦《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二)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的试点纳税人,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三)纳税人对国税机关打印的《税务登记表》信息进行修改、确认,确认无误签字、盖章。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201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或申请办理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手续。
(二)201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试点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三)以上所称的2015年应税销售额=2015年全年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2015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四)报送资料
1.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2份
──税务登记证件
2.201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2份
──税务登记证件
三、发票申领
(一)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
1.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应使用在国税机关领取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合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版三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国税机关在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的过渡期内,会发放部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使用要符合国税机关管理规定要求。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其中:路桥船渡发票、医疗发票、定额有奖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暂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有效使用期限后的30日之前,试点纳税人要办理完成发票缴销手续,缴销手续到发票原领取的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完成。
5.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除税务总局规定外,应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增值税发票核定
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经营需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值税发票票种、单次(月)领用量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①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可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同时提交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
②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可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仅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交)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仅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交)2份
──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发票专用章印模1份
──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的领取、发行,增值税发票领用
①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新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告知书》(主管国税机关制发并提前送达)1份
──经办人身份证
──发票专用章
──国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
②办理流程
第一环节:审核签到。国税机关审核纳税人携带资料。
第二环节:设备领取。纳税人凭《新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告知书》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初始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支付的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价款和技术维护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第三环节:设备发行。国税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
第四环节:发票领取。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可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后,办理发票领取。
3. 税控专用设备开票培训
纳税人在临时办税服务厅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后,参加由服务商免费提供的税控专用设备开票操作培训。具体培训地点由服务商在发放税控专用设备时告知纳税人。
4.税控专用设备安装使用
纳税人参加操作培训后,请自行安装税控专用设备的开票系统。对相关操作存在问题的,可联系服务商提供技术支持。
5.增值税发票开具
试点纳税人初始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在2016年5月1日前可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增值税发票领取,在5月1日后办理增值税发票读入开票系统、开具和报税。
(三)2015年度享受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含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发票的,可领用通用机打发票A版、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按以下流程办理。
1.普通发票核定
试点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经营需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普通发票票种、单(次)月领用量和开票限额的申请。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
──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发票专用章印模1份
──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
2.试点纳税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应使用天津国税网络发票开票系统(可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
3. 普通发票领用
纳税人可以按国税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领用发票。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发票领用簿》
──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
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四)试点纳税人使用印有本单位名发票,按以下流程办理。
纳税人应书面向天津市国税主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国税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
──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发票专用章印模
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四、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
试点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身份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协议书》。签署完成银税联网协议后,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的“三方协议签署”模块,提交申请办理,或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原已签署过国税银税联网协议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签订协议。
五、税收优惠过渡
(一)已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的,除国税委托地税代征事项外,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办理营业税优惠事项的通知书
(二)未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优惠事项,未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但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1.办理《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所列优惠事项备案的,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2.办理《规定》第二条所列优惠事项备案的,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六、申报纳税
(一)原地税独管试点纳税人应携带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在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后,在国税机关拷取网上申报密钥,办理申报初始化手续。
(二)原地税独管试点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前,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申报软件:
途径1:登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软件下载”栏目下。
途径2:登录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财税信息化软件下载”栏目下。
途径3:可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到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网点进行拷取。(网点地址见附件1)
(三)原地税独管试点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登录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云服务网站使用【授权号查询】功能,获取申报软件的光盘号、授权号信息。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16年4月(含4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
(五)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自2016年6月1日起向天津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应自2016年7月1日起向天津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7月份申报增值税的所属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七、天津市国税局暂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为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八、营改增后,纳税人的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地税独管试点纳税人由原地税主管机关对应的各区县国税机关负责征管;国税地税共管试点纳税人仍由原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管理。其中,属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分支机构),其增值税由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管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我市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税收征管事项告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具体应税范围详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税务登记
试点纳税人应于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资格确认
(一)201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申请办理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手续。
(二)201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三)2015年应税销售额=2015年全年营业额合计÷(1+营业税税率)。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2015年应税销售额按未差额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四、发票管理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应使用国税机关发放或监制的发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开具有效期限另行公告。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不含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可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缴纳费用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的优惠政策。
(三)自2016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用等事项,但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五、优惠备案
(一)试点实施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凭在地税办理营业税优惠事项的通知书,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的相关手续。
(二)试点实施后,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差额征税资格备案手续。
(三)试点实施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申报征收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16年4月(含本数,下同)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试点纳税人纳税期限为按月申报的,自2016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起纳税申报;试点纳税人纳税期限为按季度申报的,自2016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起纳税申报,缴纳2016年5月份之后的增值税。
(二)对2016年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5月1日后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6年核定执行的营业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兼营2016年5月1日前已属国税机关征管的应税项目的,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
(三)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但试点纳税人原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银扣款协议依然有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