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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十五)

2016-04-26 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近日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辅导材料。我们将陆续为大家发布,小伙伴们收藏学习吧。

141.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还是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4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14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哪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4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6.原营业税政策下,随军家属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款规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47.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规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48.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9.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可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5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承租方还是出租方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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