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至第19号,是目前全面营改增的指导性文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14号公告)对纳税人转让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作了具体规定。为准确掌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预缴税款
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七条规定,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就是说,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税款预缴的方式分为全额预缴和差额预缴两种。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视情况缴纳增值税:
第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换言之,一般纳税人转让非自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差额预缴,纳税申报时也是差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换言之,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全额预缴,纳税申报时也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换言之,一般纳税人转让非自建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差额预缴,纳税申报时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换言之,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全额预缴,纳税申报时也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换言之,一般纳税人转让非自建新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差额预缴,纳税申报时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换言之,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新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全额预缴,纳税申报时也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三、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换言之,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非自建的不动产,不管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差额预缴税款,差额纳税申报,抵减预缴税款。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换言之,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管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全额预缴税款,全额纳税申报,抵减预缴税款。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购买的住房),如果是自建的,按照公式缴纳税款,应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如果是非自建的,按照公式缴纳税款,应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管理方面的要求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这里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