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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注意事项

2016-04-15 09:32     来源:北京国税     

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要复杂一些。营改增对于餐饮行业属于重大利好,很多餐饮行业税负可下降50%以上。但是餐饮行业营改增以后必须做好增值税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否则利好不一定能真正落到实处。本文仅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做好进项发票管理

增值税的特点就是可以抵扣,因此进项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餐饮行业进项发票种类可能有: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3.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4.海关完税凭证。

餐饮企业在采购时,应极可能选择可以取得进项发票的渠道。一般来讲,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副产品销售发票的,都是比较大型的或正规的,要么是工厂,要么是经销商,要么是农副产品生产销售合作社等。选择大型或正规的渠道,对于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也是有保障的。

餐饮行业也可能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农户)收购。营改增后,餐饮行业可以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由餐饮企业自行开具。对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各地管理都比较严格,对于农夫资格、产品范围等有较严格限制,餐饮行业企业初次领取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

二、改变一些业务模式

有些餐饮行业对于生鲜食品可能是从大型批发市场采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无法取得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了进项抵扣。

为解决该问题,可以充分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的这一点。可以将企业的采购部门独立出去,成立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采购企业)。该类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

由采购企业去批发市场采购然后销售给餐饮企业,采购企业开具农副产品销售发票,餐饮企业凭发票申请抵扣。采购企业需要控制销售额,保持为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企业缴纳3%的增值税,餐饮企业则可以申请抵扣13%。

三、转变营业税模式下的旧思维

营业税模式下,一些企业在采购付款中经常出现现金付款、第三方付款等情况,因为营业税没有“三流合一”的要求。虽然“三流合一”有争议,但是基层国税机关还是很看重“三流合一”的,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最好做到“三流合一”。

四、增值税进项核算的注意事项

餐饮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较多,最好按照不同税率或扣除率分项目进项核算。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

餐饮行业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有17%、13%、11%、6%和5%。

2.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抵扣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乘以13%作为进项抵扣。虽然都是13%,但是与专用发票的13%计算方式不一样。比如同样是买价金额(含税)10000元的发票:

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0000*13%/(1+13%)=1150.44元

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3%=1300元

3.进项税额的转出

一般的餐饮行业对员工都是要包吃的。员工吃饭也是要消耗原材料的,员工吃饭无论属于个人消费还是集体福利,或者说是无偿提供的餐饮服务,该部分都是不能抵扣,因此应做进项转出。对于员工吃饭消耗的原材料要确定合理地原材料成本及进项税额。至于什么叫合理,没有标准答案,能说服税务局的就算合理。

五、增值税销项核算的注意事项

由于餐饮服务和食品外卖适应的税率不一致,税法要求必须分开核算,否则按照高税率计算。由于税率差异较大,可能很多企业都想往低税率的餐饮服务上靠,但是企业也要注意税务风险。比如餐饮企业有外卖窗口或在网上进行外卖销售,但是却没有申报外卖的,肯定是容易出事。有些餐饮行业要划分现场消费或打包带走,确实不好划分,但是需要掌握一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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