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在某国有市政建设集团调研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准备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多个项目部虽然结算方式多样,且工程价款已确定清楚,但依然有未开票的情况。企业的解释是,部分原因是业主方因为各种原因不同意开票;还有的情况是分包商的发票未收到,如果按结算造价开票,已经或即将支付给分包商的分包工程款就无法扣除,企业会因此多缴税款。
营改增后延迟开票要补税?
业主方一般是对建筑企业的结算单签证认可后,还要求建筑企业提供发票,才会同意付款。建筑劳务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前,依然是要按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开票计税的,进入4月,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会按设定的进程收缴税控装置和缴销剩余营业税发票。无论建筑企业是按月结算或按形象进度进行结算,只要达到确认收入标准时没有及时开票确认收入。5月之后,理论上营业税开始“退休”,如果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应开的发票没有开具,这时候发票的开具将很被动。如果企业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则税款装置会自动生成增值税申报、缴税信息。 但如果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十三项)第2、3目的规定,在营改增之后对该建筑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涉税检查,会要求建筑企业对营改增试点前应确认但未确认的营业税应税收入进行调账、补税。这时候,建筑企业很可能就会形成重复缴税,若遇到这样的情况,该企业一定会感觉往返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的自己就像一个大号的“肉夹馍”吧?
营改增后开票时点很重要
企业财务总监理解了原理后,频频表示后怕,因为企业类似的未开票项目有不少,尤其是企业已完工移交的一BT项目,至今未开具发票和缴纳营业税。其他类似项目也一样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和上、下游企业进行沟通。调研一结束,该企业立刻进行了专门部署,对符合确认收入标准,应该开具发票的项目,向业主方和分包商进行宣传,争取获得支持。
本文涉及对象包括建筑企业但不局限于建筑企业。类似的,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已预收首付款并开了收据,但还没开发票;比如生活服务业中的某些餐饮企业,对签约客户允许签单消费,准备年底再一次性开具发票收款的,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本文不是要企业作所谓的筹划。企业该确认收入、开票的,平时滞后一段时间可能不太被注意,但全面营改增期间,要严格按税收的有关规定开票、缴税,避免提前、滞后,可能会减少很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