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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办税事项温馨提示

2016-03-31 16:16     来源: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原理不同,计算方式、发票使用不同,加之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办税地点、使用的软件系统也不同,势必短期内会给纳税人带来不便,为尽量让纳税人减少工作量,方便办税,平稳过渡,现将营改增相关办税事项予以提示。
  一、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二手房交易及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增值税。
  二、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登记)的纳税人,由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移交营业税纳税人名单及相关数据,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登记证件。已有地税局税务登记但无国税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本告知书提供的联系方式与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国税局税务登记信息。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除另有规定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但年应税销售额不达500万元的纳税人,也可向国税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国税局根据纳税人2015年应税收入申报规模,逐户下发《营业收入确认通知》,纳税人应在4月8日前填报相关表格并反馈《确认回执》,国税局统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四、税控设备与增值税发票
  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按照国税局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国税局办理增值税发票的票种核定,确认增值税发票种类和基本用量,并申购发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局将依据其原有营业税发票使用情况和申报的收入规模,预先核定其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和用量。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纳税人可向国税局申请调整发票种类和用量。
  五、非税控发票
  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使用,国税局暂沿用地税局核定的发票种类和用量,纳税人无需另行办理票种核定手续。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纳税人可向国税局申请调整发票种类和用量。
  经地税局批准的自印发票(如公园景区门票、停车场收费发票等),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过渡期内继续使用,但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结存情况向国税局进行备案。
  纳税人结存的地税局监制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并沿用地税局开票软件系统。地税监制发票使用完毕或过渡期到期的纳税人,应领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并使用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六、纳税申报
  2015年5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按下列要求进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外)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应实行按月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所属期4月份的营业税按原申报期限执行。
  七、电子缴税与电子申报
  纳税人已有税库银扣款协议的,原与国税局签订的税库银扣款协议依然有效;原与地税局签订一个税库银扣款协议账号的,国税局将沿用地税局税库银扣款协议账号;原与地税局签订多个税库银扣款协议账号的,请于4月15前到国税局确定其中一个账号为税库银扣款协议账号。纳税人尚无税库银扣款协议的,应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
  国税局开通网上“国税办税厅”及“网上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电子申报等多项网上办税功能,请纳税人充分使用。
  八、税收优惠备案
  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纳税人,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国税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据实分项填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税务资格备案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九、培训辅导
  国税局根据纳税人数量、所属行业,采取现场培训为主,办税体验、视频教学为辅的多形式培训辅导。请纳税人按照国税局的安排,分期分批参加辅导和培训。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各区国税局营改增咨询专线提供咨询服务。纳税人可从厦门市国税局网站相关栏目下载营改增相关政策及各类表格。
  十、厦门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分布及营改增咨询专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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