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中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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