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经营百货商场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场地全部是租赁的,其中一部分是租赁开发商自持的房产,一部分是租赁个人的房产;在经营中,租来的房产一部分自营使用,一部分转租给其他一般纳税人和个体户经营,商场实行统一收银。在这种情况下,请问:
1、开发商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实行5%简易计税,我公司在支付租金后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2、租赁个人的商业房产,我公司在支付租金后,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3、我公司转租给其他一般纳税人的房产收取的租金收入,对方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应该按什么方式计税比较合理,能开具专票吗? 4、我公司转租给其他个体户的房产收取的租金收入,我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应该按什么方式计税比较合理? 5、这种转租不动产行为,是否适用“国税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第二条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的范围? 答:1、开发商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实行5%简易计税,贵公司在支付租金后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租赁个人的商业房产,贵公司在支付租金后,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3、贵公司转租给其他一般纳税人的房产收取的租金收入,开具专票,如果所出租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更为有利,可以开具专票。 4、贵公司转租给其他个体户的房产收取的租金收入,开具普票,如果所出租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更为有利。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对“取得”的定义是: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我们理解以租赁方式合法取得不动产的使用权也是符合该公告规定的取得不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