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月后发生销货退回,由于不符合作废条件,应该怎么办?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由购买方将《通知单》第二联交给销售方;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的规定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