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要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证明事项
(一)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告知承诺办理流程
(一)确认按告知承诺制办理。以企业账号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进入“高企认定申报—告知承诺制”。仔细阅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下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确认无误后,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点击“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二)打印、签字盖章和扫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在线打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保存为PDF扫描件。
(三)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上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复印件”,将已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PDF扫描件上传。同时,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按照附件2中申报材料装订顺序附于申报材料中一同报送至所在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要通过工作管理群、公众号等渠道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附件1),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企业查阅、索取或下载。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宣传、解读,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