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财税[2006]112号 2006-11-27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普通住宅标准”的认定,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23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