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丽江市政府办便笺[2022]56号 2022-08-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以需求为导向,积极统筹谋划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期间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国有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先行先试,形成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在商品房库存大,去化周期偏长的县(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运营管理。支持房地产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把握标准,适度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采取适度约束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和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 (三)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县(区)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坚持需求导向,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项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和就业地点要匹配,有效缓解租不到与租不出的矛盾,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四、基本要求 (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具体准入条件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适当建设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三居室及以上户型,以响应国家三孩政策的实施,优先满足三孩家庭的需要。 (二)稳定租金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监测机制,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报发改部门审核备案。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定向供应给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具体租金标准,并报发改部门审核备案。 (三)确保住房品质。严格落实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住宅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快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规范保障对象租住行为,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加强租金和押金的监管,保障租住人合法权益。加强运营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对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要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支持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的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用地年度计划,应保尽保,加强规划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建筑面积3%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资金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项目要积极申报省级计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市、县(区)财政要通过现有的经费渠道予以支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税费支持政策 1.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公告)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1〕43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严格落实国家租赁住房项目相关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负责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 (四)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为企业盘活、改建、装修、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按照公司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鼓励信用增进企业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运营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五)配套公共服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证,享受落户、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街道(乡镇)应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指导落实物业服务,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品质,促进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融入社区。 (六)简化审批流程 各级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由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有关部门,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由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落实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加强对各县(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丽江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推动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地方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成立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的意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要重点明确本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 (三)做好政策衔接。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在满足本地公租房需求的情况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做好人才公寓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衔接,吸引全国优秀人才、鼓励引导丽江籍大学毕业生和青年人才到丽就业、创业。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2年6月26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2022〕-56)文件正式印发。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及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2022年3月6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根据市政府安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深入调研,结合丽江实际,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讨论、合法性审查,《实施意见》于2022年6月21日通过了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基本要求、支持政策、保障措施六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第二部分:工作目标。以需求为导向,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期间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部分:工作原则。从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把握标准、适度管理,供需匹配、职住平衡三个方面提出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原则。 第四部分:基本要求。从保障对象、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住房品质、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提出了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五部分:支持政策。结合丽江实际,明确从土地、资金、税费、金融、配套公共服务、审批等六个方面进行政策支持。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责任、做好政策衔接方面明确相关组织保障措施。 三、《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内容解释说明 (一)关于对象标准。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二)关于户型面积。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套数的不少于总筹集房源总套数的70%的规定执行。适当建设不超过100平米的三居室及以上户型以优先满足三孩家庭的需要。 (三)关于租金定价。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90%的标准。 (四)关于住房品质。按照规定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五)关于政策衔接。一是在满足本地公租房需求的情况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要做好人才公寓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衔接,吸引全国优秀人才、鼓励引导丽江籍大学毕业生和青年人才到丽就业、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