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2年退税减税政策指引[2019年1月1日-2022年3月29日] 前言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注重宏观政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连续部署实施减税降费政策,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方便广大税务干部学习、掌握和精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退税减税降费工作的优化和落实,云南省税务局对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进行了收集和整理,汇编形成了《退税减税政策指引》。指引是对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是税收执法或者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适用中请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指引的政策时间从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后续出台的新政策我们将动态梳理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 目录 一、增值税 (一)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特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四)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五)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动漫产业超税负即征即退、出口免税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相关收入免税 (八)建档立卡户、《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经营者税收优惠减免 (九)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医疗机构接受委托、企业集团间无偿资金拆借可适用免税政策 (十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十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四)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 (十五)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增值税政策 (十六)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十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十九)住房租赁有关增值税政策 (二十)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二十一)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二十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二十四)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二、企业所得税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四)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五)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七)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八)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九)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五)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 (十六)新购进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一)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核算方式选择 (二)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易地扶贫搬迁户取得的货币资金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七)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八)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二)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政策 (四)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政策 (五)转制文化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十)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十一)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十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十三)住房租赁有关房产税政策 (十四)部分国家商品储备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五)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五、土地增值税 (一)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六、契税、印花税 (一)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税收优惠 (二)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享受契税政策 (三)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四)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七)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契税政策 (八)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 (九)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十)部分国家商品储备印花税优惠政策 七、车船税 (一)落实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 (二)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八、车辆购置税 (一)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二)落实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九、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教育投资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减按50%征收政策 (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政策 (五)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六)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政策 退税减税政策指引(2019年1月1日-2022年3月29日) 一、增值税 (一)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特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四)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五)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动漫产业超税负即征即退、出口免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相关收入免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八)建档立卡户、《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经营者税收优惠减免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可按定额标准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九)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十)医疗机构接受委托、企业集团间无偿资金拆借可适用免税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符合条件及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适用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十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 (十三)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或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十四)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十五)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十六)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十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十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主要内容: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九)住房租赁有关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二十)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 (二十一)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1.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2.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二十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二十三)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二十四)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主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