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2022-1-2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消费者获取发票的积极性,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当前发票摇奖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修订了《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的公告》(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6号)文件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 2022年1月29日 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秩序,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用票的自觉性,充分激发消费者索取发票积极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规定,以及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发票摇奖、兑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消费者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消费,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真实有效的《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区块链电子发票)《云南通用机打发票》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开的发票、经营者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发票不参与摇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货物或劳务、服务,并取得发票的个人。 第五条 发票摇奖活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向经营者获取的合法有效发票,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摇奖依据(以下简称“摇奖数据”),采用计算机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奖发票代码、号码,并对中奖发票持有者给予一定数额资金奖励的活动。 第六条 普洱市发票摇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主导,云南省税务局指导,普洱市税务局承办,公证机构进行全程公证与监督。 第七条 发票摇奖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摇奖系统”)由普洱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开发、管理、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 摇奖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归属 第八条 发票摇奖活动每月举办1期,每年12期。每期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四个奖项,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拾万元(税前,下同);二等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伍仟元;三等奖90名,各奖励人民币壹仟元;鼓励奖240名,各奖励人民币伍佰元。 第九条 发票摇奖活动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数额如有变动,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不一致时,由普洱市税务局提前向社会公告,并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三章 摇奖管理 第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均可参与发票摇奖活动: (一)消费者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消费,合法取得且收款方已向税务机关办理验旧手续,在税务机关相关征管系统中有对应的验旧数据信息的《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区块链电子发票)《云南通用机打发票》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 (二)单份发票消费金额(价税合计)在10元以上(含10元)。 第十一条 单份发票中奖后,不再参与其他奖项的摇奖。已经参与过一期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 第十二条 “摇奖数据”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取。为确保发票摇奖活动公正、公平,“摇奖数据”由云南省税务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指定的网址提取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提供的“摇奖数据”,刻录光盘,交公证人员封存。 第十三条 普洱市税务局在月度终了后20日内,启用“摇奖系统”公开进行发票摇奖,由公证机构进行全程公证与监督,并由“云上普洱”对摇奖活动现场进行全程直播,普洱电视台录制播出。 第十四条 摇奖程序。 (一)公证人员现场检查摇奖系统安全。检查包括:是否违规与外网联接、系统查杀是否有病毒。检查结果均为否,公证人员方可现场宣布系统安全,可导入数据。 (二)数据导入。公证人员将已封存“摇奖数据”的光盘现场启封,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将“摇奖数据”导入“摇奖系统”。 (三)摇出中奖发票数据。由工作人员或参与现场摇奖活动的消费者启动“摇奖系统”进行摇奖,从低到高依次摇出每月的鼓励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四个奖项的中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各类专项摇奖、县区专项摇奖,所设奖项均比照上述顺序和方式现场摇出。 (四)打印核对中奖发票信息。工作人员现场打印摇出的中奖发票信息,交公证人员与摇奖系统显示的电子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由摇奖操作人当场签字。 (五)宣读公证词。由公证人员现场宣读公证词。 (六)中奖发票资料管理。中奖发票清单由公证人员签字后,连同公证词一并交于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视同征管档案资料保存。 (七)发布中奖公告。摇奖结束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以正式文件发布中奖公告,并在“普洱税务”微信公众号、普洱电视台、普洱日报、各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公告。中奖者根据公告自行前往兑奖,税务机关也会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话等方式适时提醒。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十五条 中奖消费者应当于开奖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兑领奖资格,弃奖的奖金自动转入下期奖池。以后各期奖金数额不变。 每月正常摇奖获得一等奖中奖人到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办理兑领奖。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16号。每月正常摇奖获得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的,中奖人就近到普洱市辖区所在地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兑领奖。各类专项摇奖、县区专项摇奖,按具体的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兑领奖。 第十六条 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兑付。 第十七条 中奖者奖金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兑奖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中奖纸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中奖电子发票打印件。 (二)与中奖发票记录的“购买方”、“付款方”信息一致的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奖者必须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名称。 (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者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经中奖人或委托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留存。 第十八条 普洱市税务局和各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兑奖时,要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中奖者提供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核。资料审核由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及各县、区税务局工作人员负责,逐项审核后填写《普洱市中奖发票兑奖资料审核审批表》。 (一)兑奖期限审核确认。兑奖期限为开奖公告之日起,日历时间30日内。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有不可抗力等极特殊情况需要顺延的,按具体情况顺延,并由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发布延期公告。 以中奖人到税务机关要求兑奖日期(受理日期)为兑奖日,与上述所述计算的截止日(中奖公告确定)相比对,确认是否超过兑奖期限,凡超过限期的,一律不予兑奖。 (二)发票原件审核。将兑奖人提供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与开奖公告核对,确认是否属于中奖发票。不属于本级兑奖的,告知兑奖人到相应兑奖机构兑奖。电子发票以兑奖人手机上保存的电子卡卷凭证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三)纸质发票真伪鉴别。中奖发票为《云南通用机打发票》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的,对纸质发票原件进行真伪鉴别。凡属假发票的,不予兑奖,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电子发票因其可随时打印的特殊性,不再进行真伪鉴别,重点对保存的电子开票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四)兑奖人身份证件审核。 1.机打发票填开的购买方、付款方名称与兑奖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相符,否则,不予兑奖。 2.电子发票以兑奖人手机上保存的开票平台电子票卷凭证持票人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比对进行确认。 3.兑奖人为代理人的,需提供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者个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资料不符合报送要求需在5日内补充完善。资料不齐或超过期限仍不能提供的,不予兑奖。 (五)开户银行及账号确认。中奖人提供的银行卡或存折与银行开户信息和本人身份信息一致。 (六)不予兑奖处理。不符合兑奖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兑奖。兑奖机关对兑奖人出具《不予兑奖通知书》。 第十九条 中奖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奖金时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兑奖的税务机关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中奖人信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票,不予兑奖: (一)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二)空白发票、已作废的发票、已声明被盗的发票。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摇奖条件的发票。 (四)开票信息不真实的发票。 (五)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六)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七)未加盖开票单位(经营者)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应生成相应的电子发票签章,用税务Uk开具电子发票除外),纸质上加盖或电子生成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经营者)不相符。电子发票与打印件不一致的。 (八)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九)发票填开的购买方、付款方名称与兑奖人有效身份证明不一致的。 (十)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发票。 (十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发票。 (十二)普洱市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的发票。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普洱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消费者开具(提供)发票。按照规范的商品编码对应的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开具,且开具日期等要素填写齐全。发票票面必须加盖开具单位(经营者)的发票专用章。 (二)在《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区块链电子发票)“购买方”信息栏,正确填写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个人消费者索要的发票应当填开消费者个人真实姓名。 (三)在《云南通用机打发票》“备注”栏目填写消费者真实地址及联系电话。 (四)按照规定时限和方法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索要发票时,向经营者提供准确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认真核对发票开具信息,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 (二)确认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参与摇奖的条件。 (三)确认持有的发票是否属于不予兑奖情形。 (四)可以就近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或者通过云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查询发票真伪。 (五)保管好发票,并将所持发票与开奖公告进行核对,自行确认是否中奖。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税务局在兑奖审核时,如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六章 维权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发现下列情形,可以通过各县区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就近到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举报。税务机关将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实并处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经营者(收款方)拒绝提供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要求又拒绝重新开具的。 (二)取得的发票开具金额(价税合计)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的。 (三)取得的发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人不符的。 (四)提供虚假发票的。 (五)经营者有偷逃税嫌疑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自然日,“日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