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公告如下: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云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7年7月13日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无法准确计算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额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按照现行税法相关规定,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出台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避免形成政策空档期,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税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20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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