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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0年第2号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2020-05-15 17:54     来源:中国会计网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0年第2号公告       2020-05-09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是指:以按月减免租金方式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免收租金额度,达到1个月(含)以上的。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四项服务的纳税人是指: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50%及以上的纳税人,其中,旅游业是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的旅游服务。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四项服务纳税人以2019年度实际经营期间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2020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四项服务纳税人,以注册之日至疫情结束之日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截至申报缴纳期疫情仍未结束的,以注册之日至申报缴纳之日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

  (二)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符合以上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免征优惠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2020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符合以上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免征优惠期限从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上述优惠由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纳税人可选择在今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一)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是指: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申报情况、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可选择在今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纳税人可在申报期内申报减免,也可在6月1日前、12月1日前申报减免。

  (三)纳税人适用第一项优惠政策的,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和“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纳税人适用第二项优惠政策的,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08011607”和“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7”。纳税人依法享受上述阶段性优惠政策期满后,不影响继续适用其他税收优惠。

  (四)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应将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属于“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将证明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50%及以上等资料留存备查。

  四、纳税人依法享受上述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及其他不在上述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内的纳税人,如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可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五、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告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关于《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行业、广大个体工商户面临停产停业、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减少等生产经营困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是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缴纳的固定税收。当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我省在落实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予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基础上,在地方税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出台了两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为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事项

  《公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范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明确了免征减免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出租方的范围;根据疫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了免税条件、免税期限;根据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办理时限和享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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