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4日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决策部署,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制定出台《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平稳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26条财税政策措施,力促全省经济平稳运行。
一、切实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全力保障防控物资供给
《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资金补助力度,省级涉企资金向疫情防控防治和中小企业倾斜,鼓励复工复产、新增和改造生产线,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有效扩大产能,缓解疫情防控物资紧缺困境。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建立省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疫情结束后,对于相关企业在疫情期间多生产,无法通过市场渠道消化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将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疫情期间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便利化程序。
二、切实加大税费减免力度,持续发挥政策普惠效应
《通知》要求,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和省应对疫情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分类分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开展疫情防控的重点企业和个人实行优惠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关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严格落实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相关防控产品和药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的民航发展基金。疫情期间,严格落实公益捐赠免抵扣政策。因遭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通知》规定,除对列入国家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疫情防控期内的新增贷款中央财政给予贴息外,省级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的新增贷款最高按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并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代偿范围。同时,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安排专项融资担保额度,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和再担保费率均降低50%。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患新冠肺炎的,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还款,并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四、切实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
《通知》从援企返岗、社保缴费、减免租金、职业培训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复产复工、用工保障、稳定就业的支持力度。社保方面,允许企业在因受疫情影响出现复工复产困难时,可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并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至2020年6月30日。同时,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内还可在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减免房租方面,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职工培训方面,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给予全额补贴。
五、切实加大重点领域投入力度,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通知》明确,为积极应对疫情,通过适当增加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综合交通投入、增加重点产业发展投入并创新投入方式等措施,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稳投资;通过安排自贸区建设专项资金6亿元、安排招商引资保障资金和外贸奖励资金,引导外来投资稳外贸外资;加大对医疗卫生、教育等重要民生领域的资金投入力度,补齐社会事业短板稳预期。
下一步,云南省财政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履职尽责,加强横向沟通协调和对下工作指导,确保制定出台的财税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