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云税函[2019]112号 2019-4-12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抵消减税降费效果,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要求,现将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要按照《两个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采取走访纳税人、向纳税人发放调查问卷、清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约谈第三方平台等多种手段将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一)清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要结合省局下发的《云南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清册》(附件1),再次认真清理本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进一步全面深入梳理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情况,彻底摸清收费的项目、标准等,细致排查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重点排查是否仍存在第三方平台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是否存在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捆绑销售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用垄断地位乱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
各地将清理调查结果填列在《云南省电子发票平台信息统计表》(附件2),统计表应包含所有在本地提供服务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不论其总部是否在本地。
(二)开展纳税人走访调查
各地在对纳税人进行走访调研时,要以辖区内所有第三方平台为单位,对使用平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发放《第三方涉税服务调查问卷》(附件3)。
各地在向纳税人发放调查问卷时,单个第三方平台用户数量小于等于50户的,对全部用户发放调查问卷;用户数量大于50户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用户发放调查问卷。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省局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举报投诉专席,并设定了省局投诉举报电话:0871-63129042,0871-63122310。各地也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布12366及省、州、县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要及时处理各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留存。
三、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
(一)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要立即组织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开展自查自纠,组织约谈第三方平台负责人,明确自查自纠相关工作内容及要求,对发现存在乱收费问题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第三方平台将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管理,要求平台运营商按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运营商名称、技术方案、管理方案,并提供相关服务项目信息。
各地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下发的《云南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清册》及各地清理的《云南省电子发票平台信息统计表》,逐户清理备案制度落实情况,并完善平台信息。
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及备案制度执行的结果,应与走访调查结果一并形成详细的情况报告上报省局。
四、做好信息公开及宣传辅导工作
严格按照公告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并明确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方便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各地要加强对电子发票政策的宣传,特别是将小微企业作为辅导重点,告知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五、坚决整治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
按照《两个通知》规定,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为基础服务,第三方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
发现第三方违规收取费用的,各地要按照《两个通知》规定迅速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服务资格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将第三方乱收费行为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职权进行处置,坚决整治乱收费问题。
六、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电子发票平台信息统计表》(本地所有平台,一个平台一份)、《云南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清册》(与统计表对应)及走访调查、自查自纠、备案制度执行情况报告,请各地于2019年4月26日前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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