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财政厅关于提交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的通知

2021-09-18 11:58     来源:中国会计网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交2021年度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的通知

区直相关单位,各地市财政局:

 

区(中)直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及中介机构,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藏财会〔2020〕64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藏财会〔2020〕6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结合西藏实际情况,现将提交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人员,必须符合《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和申报条件,且在2019年度—2021年度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申报程序

无论申报人属公有制组织,还是非公有制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严格依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评审委托函并附审核及公示结果后,提交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二)申报人属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提交不受其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审核的程序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由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评审委托函并附审核和公示结果后,推荐至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对申报材料审核签章后,提交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评审委托函并附审核结果和公示结果后,推荐至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签章后,提交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3.央属驻藏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分别依照前述属公有制组织或非公有制组织的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4.各地市财政局应及时通知地市各级各单位,并对其所提交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等审核。

三、申报材料

(一)不需要装订的材料(均须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原件。

2.免冠一寸白底证件照片3张(背面备注单位、姓名)。

3.《西藏自治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原件。

4.取得会计中级资格以来撰写的本专业论文、论著、学术专著或教材原件。

(二)需要装订及排序的材料(统一使用A4纸,均须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1.单位评审委托函原件。

2.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原件(1000字以内)1份,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担任会计师(或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的政治素质、专业工作经历,专业理论水平、业绩与成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身份证复印件。

4.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

5.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6.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在学信网和学位网无法或无法准确查询学历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学历审查证明并加盖公章)。

7.近3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8.近3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材料复印件。

9.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的获奖证书、论述、著作等有关材料及证明复印件。

(三)其他。

1.申报人应在提交材料首页编写“送评材料目录”,并按顺序编写页码后,装订成册,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避免遗失。

2.申报材料须提交15套并符合前述要求,否则评审组织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3.申报人应自行从“西藏自治区会计网”(220.182.49.140:7001/xzkjw/)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和《西藏自治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填写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四、其他事项

(一)所提交材料的审核要求。

各级各单位若审核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严肃处理处罚,责令申报人3年内不得参加相关高级职称申报并追究个人责任;对申报人公示期间,若有举报事项的,对举报事项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申报材料可先行提交,待核实后至召开评审会前,将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退回的原由。

(二)所提交材料的审核责任。

各级各单位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和《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规定,认真对推荐审核的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各推荐审核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的,存在与申报人串通、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评审组织机构有权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处罚。

(三)提交材料时间和地点。

各级各单位务必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扎西尼玛 ,0891-6591417

联系地址:拉萨市农科路6号自治区财政厅第二办公区

 

附件: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量化赋分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15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量化赋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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