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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9-08 16: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人社发〔2017〕137号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于2017年8月7日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由失业保险给予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标准发放。

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人应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核发之日起12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证件照2张,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对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参保信息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提高职业技能来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职业转换能力,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和预防减少失业功能的同时,推动实现稳定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为我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工伤失业保险处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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