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新疆会计 > 新疆财税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通告2024年第8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指引[试行]》的通告

2024-11-01 18: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指引[试行]》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通告2024年第85号        2024-10-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指引(试行)》,现予以通告,以增强我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意识,引导经营主体建立信用合规制度,防范信用违规风险,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经营主体诚信自律,弘扬诚信文化,增强信用合规意识,引导经营主体建立信用合规制度,防范信用违规风险,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是指经营主体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其全部信用合规义务得以履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建设,是指经营主体以有效防控信用违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信用合规建设为导向,主要包括:建立信用合规制度,落实信用合规内容,完善信用合规管理,培育信用合规文化等。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包括经营主体基础信息、年报信息、抽查检查信息、许可信息、信誉信息、承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不实承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等。

  第二章 信用合规制度

  第六条 鼓励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信用合规管理制度,构建分级分类的信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明确总体目标、合规内容、合规管理等。

  第七条 鼓励经营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鼓励经营主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财务、销售等部门为成员的信用合规管理工作小组,建立协调合作机制;配备信用合规管理员,掌握信用合规管理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接受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经营主体信用合规管理,开展信用违规风险识别、预警、评估和应对处置,推动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

  大中型企业可以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信用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三章 信用合规内容

  第九条 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行政事项时应当提交真实材料,对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公示年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自应当公示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应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经营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应当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各行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做到主体资格合规、业务经营合规、制度管理合规、场所要求合规、从业人员合规等。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防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四章 信用合规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经营主体将信用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第十八条 鼓励经营主体按照“管业务就需管信用,管经营就需管信用”要求,将信用合规职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对信用合规负总责,信用合规管理员履行以下识别、评估和监测信用违规风险的职责: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风险;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风险;

  (四)不实承诺信息的风险;

  (五)其他信用违规风险。

  第二十条 鼓励经营主体全面梳理、查找信用违规风险点,分析、评估信用违规风险,及时预警和化解信用风险。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经营主体建立信用违规风险识别机制,建立并定期更新信用合规数据库,对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准确识别信用违规风险点。

  第二十二条 鼓励经营主体建立信用违规风险预警机制,就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的信用违规风险,对相关业务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告知相关负责人员提前介入。

  第二十三条 鼓励经营主体建立信用违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变化情况,结合自身实际,对信用违规风险进行研判,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等级,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

  第二十四条 鼓励经营主体建立信用违规风险处置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对未产生失信影响的,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对已产生失信影响的,实行快速处置、分类处置,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主体可以建立信用违规风险报告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报告信用违规风险。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主体应当及时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信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失信信息,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四)不实承诺信息;

  (五)抽查检查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主体可以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 件、要求和程序,申请修复由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包括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经营主体可以按《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 件、要求和程序,申请修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他失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之规定或《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九条 由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经营主体,可以登录“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由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经营主体,可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的经营主体,可以向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五章 信用文化建设

  第三十条 鼓励经营主体将诚实守信理念融入到企业经营中,构建诚信文化并贯穿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始终,确立信用至上理念。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宣传教育,培养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员工诚实守信,制定员工信用准则,建立员工守信激励制度。

  第三十二条 鼓励经营主体建立常态化信用合规培育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加强信用专业人员培养,将信用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必修内容,培养信用合规管理专业化队伍。

  第三十三条 鼓励经营主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信用合规文化,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守信典范,营造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及附件内容是对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作出一般性指引,供经营主体参考。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未涉及事项,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税 屋附件:

  1.企业信用合规标准体系指引.doc

  2.企业信用合规标准体系评价指引.doc

  3.大中型企业信用合规内控管理机制指引.doc

  4.大中型企业信用违规风险响应机制指引.doc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高频”违法信用合规指引清单.doc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4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