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8-22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拟公开征集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三、其他事项
公开征集工作自2023年8月24日至9月6日完成申请受理。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此期间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报送地点:河北区北安道38号313室;联系人:杨鹏程;联系电话:2446572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完成评定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2023年8月22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通告的背景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拟公开征集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特制发本通告。
二、通告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三、通告的具体内容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申请期限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四、通告实施时间
征集工作自2023年8月24日至9月6日完成申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