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2〕97号 2022-12-0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精神,现就实施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本市各类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时被吸纳对象仍在企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是指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后被企业招用,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与失业登记经办日期间隔半年以上的人员,即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失业登记经办日期≥半年。该时间段内失业登记均为有效状态。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吸纳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吸纳同一对象,同时符合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脱贫人口多种身份的,企业只能以该对象的一种身份申领补贴。针对同一对象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三、经办流程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实施。
(一)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3年4月30日前,填写《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见附件),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区人社局通过人社信息系统对吸纳对象的就失业登记、社保缴纳、劳动合同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拟补贴人数、拟补贴金额等情况。
(四)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中心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是应对失业风险、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做好政策宣传。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力量,采取专题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上门服务等方式,线上线下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内容,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
(三)规范经办服务。要做好经办人员业务培训,严格规范经办流程,提高经办水平。对能通过信息系统核实的信息,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受疫情影响的区域,可通过电子邮箱、邮寄等不见面方式受理申请。
(四)加强监管核查。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中心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各区人社局要落实经办管理责任,加强信息比对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确保就业补助资金安全。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等问题,及时追回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附件: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