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津评协[2022]11号 2022-3-4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7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6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开展2022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1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入会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五)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八)中评协及市评协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机构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评协将对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本机构资产评估师,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个人账号,查看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姓名、身份证号(15位升18位)、政治面貌、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是否完善,如不完善,请点击“个人信息管理”模块变更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完善(3月20日之前完成)。
(三)市评协对参加年检的资产评估师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符合各项规定的资产评估师,予以通过年检;
2、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期限内完成改正的予以通过年检,未完成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因不符合《资产评估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条件而不予通过年检的,应当变更其登记类别;
3、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师,可由本人直接向市评协提交年检申报材料:
1、已经离开本市原所在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评估机构;
2、协会代管(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未满12个月)。
(五)资产评估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和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其中应说明本所年检工作的布置情况、2021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及各项业务收入的完成情况等。
(六)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上报年检材料前,及时缴清本机构执业会员会费。
四、年检步骤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年检工作,如实填写相关材料,需要资产评估师、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务必由本人签字,确保年检材料及相关信息准确、完整。
(二)寄送年检材料
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年检采取快递邮寄方式办理。各资产评估机构请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年检材料邮寄到市评协。
(三)年检结果处理
2022年4月30日前,对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在市评协网站上进行公告,其年检信息将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卡》中体现。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资产评估师视情况予以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通过年检。
五、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总结
(二)报送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以评估机构为单位出具的资产评估师社保缴费证明-《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书;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资产评估师及已备案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一览表》(附件3);
(五)《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4);
(六)《首席评估师任职情况报告》(附件5);
(七)《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附件6);
(八)《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7)
邮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7号607室注册监管科
电话:23287883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3.资产评估师及已备案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一览表
4.资产评估师年检表
5.首席评估师任职情况报告
6.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
7.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注销登记申请表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