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天津会计 > 天津财税法规 > 正文

津人社局函[2022]2号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01-20 17:4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22]2号         2022-01-1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大局,减少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社局、医保局、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密切配合衔接,妥善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相关工作,加强线下办理退休手续全流程的疫情防控。

  二、各区人社局、医保局、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应尽量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实现线上办理。

  三、经参保人员同意,申报单位可以后延办理退休手续。后延办理手续的参保人员,2022年1月以前(含2022年1月)满足退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自2022年2月起补发;2022年2月以后(含2022年2月)满足退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自满足退休条件次月起补发。后延办理退休手续且需要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按照满足退休条件之月对应的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基数,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各区医保局应主动对接区社保分中心,协同办理退休手续和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申报单位为参保人员线上办理退休手续时,可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一并提交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有关材料。区医保局按规定审核后,将汇总审核信息加盖公章转交区社保分中心录入系统,对于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而影响退休医保待遇的,应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参照本通知办理,后延办理手续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自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2022年1月19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