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20〕19号
各市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各区财政局、档案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工作,现将《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贯彻实施《通知》是深入贯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打通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高质量发展“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各市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财政部门、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切实加强对有关政策的宣传,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引导会计人员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电子会计档案形成、收集和管理的相关要求,发掘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先进案例,积极宣传推广,为提升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环境。
各单位要迅速行动、建章立制,结合《通知》要求修订本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完善和优化相关内控制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等提高电子会计凭证归档和管理水平。要统筹推进会计信息化和档案信息化建设,及时升级会计核算系统,设定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杜绝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加快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功能,实现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管理,确保对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到真实、完整、安全、可用。拟实施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单位,应严格评估自身会计、档案工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性,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鼓励实施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可擅自实施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各级财政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要将《通知》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完善日常监督指导,对于存在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惩处,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档案局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财会〔2020〕6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