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农〔2020〕101号
各涉农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2021年农业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专门化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委
2020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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