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0〕56号
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各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征收局、综合事务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财政征收部门在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中停用上述项目,此前已开具且在有效期内的非税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按原渠道收缴。
二、上述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执收单位停止使用财政票据,按规定办理《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注销手续,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