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0〕59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为了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现就信息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属于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信息处理费暂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待中央明确科目后列入规定科目。
三、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四、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五、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六、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