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有关事项的警示公告 为规范我市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89号令”)等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许可有关事项警示公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须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后执业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申请执业许可。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后,方可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审计业务。(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录可在天津会计网“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栏目中下载www.tjkj.cz.tj.gov.cn),如需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也可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在“事务所信息查询”栏目查询。 二、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 89号令第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正在开展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工作。对尚未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限期30日内开展整改:符合发证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时补办执业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依法注销企业主体);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依法注销企业主体。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五条和89号令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如存在未获得执业许可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情形,将依照89号令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欢迎社会监督 无证执业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已成为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必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社会公众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时,应注意核验其是否持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如发现上述“有照无证”情形的,欢迎将相关线索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 电子邮箱:sczjkjc@tj.gov.cn; 联系人:刘子宁;联系电话:23205772。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