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实施应用机动车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2020年6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
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不仅提高了办税效率、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申报错误,同时也可以简化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申报流程和办税资料,为我市广大购车人提供更加方便、优质的办税服务。
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我市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税务机关将直接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自动生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只需对生成的纳税申报表签章确认后即可直接办理纳税申报。
为配合新措施的实施,天津市税务局还对车辆购置税线上办理纳税申报业务范围进行扩展。今后,不论纳税人在本市还是外地购车,都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或者下载安装“天津税务APP”自助办理申报缴税,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