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降低税费遵从成本,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含政策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政编码3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财务会计报表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降低税费遵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暂不报送。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勘探涉及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制本公告列名之外的其他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分部报表、原始财务报表、明细披露等表单、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纳税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报送方式
(一)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报送纸质会计报表。
(二)未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三)直接到税务机关、采取邮寄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报送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确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内容。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利润表包括《利润表》《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报表。
(四)本公告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降低税费遵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服务质效,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负担,降低税费遵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需要报送会计报表的纳税人
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暂不报送。
三、会计报表的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四)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勘探涉及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四、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纳税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会计报表报送形式及报送方式
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报送纸质会计报表;未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直接到税务机关、采取邮寄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公告》规定的报送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六、我市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的会计报表报送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我市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附报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告》的实施日期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报送属期为2020年1月(含)以后的财务会计报表时,按此《公告》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