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销售高档服装,每年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购进服装成本为80万元,其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
【筹划分析】
筹划前的增值税负担: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20×17%-80×17%
=40.8(万元)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40.8÷320×100%
=12.75%
由于该企业税收负担率较高,该企业决定通过以下筹划方案来降低税负:
再注册同样股权的服装销售公司,分别是A和B两个公司。两个公司一年的销售额分别是160万元,还是以前公司的原班人马,分处不同的公司,业务统一,分开核算,并分别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这样筹划之后,两个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合计为:
A公司应缴增值税额=160×3%
=4.8(万元)
B公司应缴增值税额=160×3%
=4.8(万元)
合计:两个公司共须缴纳增值税9.6万元。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9.6÷320×100%
=3%
【筹划结果】
通过把原企业(一般纳税人)分解成两个独立核算的具有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后,该企业节税31.2(40.8-9.6)万元,税负由原来的12.75%变为3%,避税效果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