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划者在纳税筹划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时也要打破思维定式,独辟蹊径。
如增值税免税是国家为鼓励一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筹划者采取主动放弃免税权的筹划思路,同样也能带来收益。
目前,我国增值税计算方法是购进扣税法,属于间接计税。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销售时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企业所生产的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其他化工企业的比例为3∶7,每吨化肥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成本为1755元(含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的255元)。该企业生产化肥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如果享受免税优惠,则应纳增值税为0。如果放弃免税优惠,则应纳增值税为70万元(2500×13%-255)。从数字上看,似乎放弃免税优惠并非明智之举。
但这只是分析了有机化肥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而没有考量企业的最终利润。仅仅根据应纳税额的多寡,无法判断出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特别是当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面对的客户主要是化工企业时,情况会变得更为复杂。
放弃免税优惠,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进项税额较为可观,可换来进项税额的扣减,使得生产成本明显下降。从客户的角度来看,由于销售给化工企业的化肥并非最终产品,而是下一环节纳税人的生产原材料。
因此,一旦化肥享受了免税优惠,反而会导致其包含的以前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向以后的环节转移,而是沉淀为产品成本的一部分。这势必使得下一环节的纳税人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以维持原有的利润水平。
反过来,在同等条件下,此时下一环节的纳税人显然会更偏好于放弃免税优惠的原材料,以获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优惠时,有机化肥生产企业的毛利为91371.68万元{[2500/(1+13%)-(1755-255)]×30+[2500-(1755-255)]×70}。享受免税优惠时,有机化肥生产企业的毛利为74500万元[(2500-1755)×(30+70)]。所以,放弃免税权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