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税务风险中,筹划风险是非常大的风险之一。但是,人们往往只认识到税收筹划带来的巨大利益,却对税收筹划风险认识不足,往往因此造成经济上和声誉上的损害。
张某所在的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是安徽滁州一家私营企业,2010年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月份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主管税务机关于2011年2月份批准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企业生产主要以手工加工为主,人工工资所占的比例较高,材料进项抵扣税额少,客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量也不多。为此,张某经过筹划,于2011年2月向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一个生产同类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并领取了税务登记证,原企业仍为一般纳税人。从2011年3月开始,张某以2家企业的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11年3月~5月,一般纳税人企业申报销售收入40万元,销项税金6.8万元,进项税金6.2万元,缴纳增值税0.6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申报销售收入80万元,缴纳增值税2.4万元,两个企业合计缴纳增值税3万元。如果全部按一般纳税人企业计算,张某应纳增值税为(40+80)×17%-6.2=14.2万元,比筹划后多缴税款11.2万元;如果全部按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计算应纳增值税为(40+80)×3%=3.6万元,比筹划后多缴税款0.6万元。
2011年9月,根据举报,稽查人员依法对张某的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实施了纳税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未能分别单独核算,将小规模纳税人所购的材料以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名称取得专用发票,全部记入一般纳税人账上,使其进项税额全部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所属的小规模纳税人所购材料均用白条入账,造成核算混乱;二是两个企业共用一个生产车间,无法分清完工产品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的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三是小规模纳税人领用的普通发票上均盖了一般纳税人的公章,据了解是由于两个企业对外都是用一般纳税人的名义接洽业务,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时开具发票的发票联上均盖着一般纳税人公章,而发票记账联仍在小规模纳税人账上反映。
根据以上情节,稽查人员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认定张某的企业已经构成偷税,决定追缴其增值税,并处所偷税款两倍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对其在发票使用方面的问题作出处罚。
现实中,类似张某这样试图通过税收政策中的空隙进行筹划的案例有很多。但是需要关注的是,如果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规定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盲目筹划很可能会为自己带来纳税风险。
既然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税收法律政策中对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的不同规定,那么对相关的税收规定的全面了解,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就是税收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而作出最佳的选择,否则就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对于大型企业集团而言,税收筹划应由专门的税务管理团队完成。大型企业集团下属涉及行业和税种较多,隶属关系复杂,产生税务风险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加之我国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政策变化比较频繁,因此,对大型企业集团来说,应该建立一个专业的税务管理团队,从源头上防范税收筹划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要有效防范税收筹划风险,首先要确保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对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尤其是不能光看到税收筹划的收益性,也要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风险性。其次,要不断提高财务和税务管理水平。